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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4 18:05:05 阅读: 来源:书包厂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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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、有效证明的,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
(三)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
(四)出境定居的;

(五)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;

(六)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;

(七)农民工或户籍在本市辖区以外的职工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(八)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;

(九)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;

(十)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。

依照(二)、(四)、(七)、(九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同时注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。非注销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10元。

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,但下列情况除外:一是销户提取的;二是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;三是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,再购买其他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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