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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事故本可获赔一时疏忽分文未得《资讯》

发布时间:2020-11-19 09:49:35 阅读: 来源:书包厂家

□ 本报记者 梁燕  通讯员 薛保立 张敏月  10月9日,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。案件中的受损方杨某,原本可得到的赔偿,却因一时疏忽分文未得。   原来,今年6月初的一天,杨某在开车上班途中,被一辆丰田牌越野车追尾,车辆受损,人未受伤。交警部门认定追尾方负全部责任。由于事故不大,双方都未通知保险公司。但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,杨某遂将追尾方起诉至法院。  法院立案后,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发现,杨某所起诉的两个被告,一个不适格,一个根本无法找到。原来,根据交警部门登记的信息,肇事者为江苏人,事故发生后,肇事方在交警部门登记的地址并非现在居住地,杨某既没有留下肇事者的身份证号码,也没有核实对方车辆的投保情况。根据杨某提供的信息,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,因查无此人而退回,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。同时,事故发生时,肇事方只口头说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,杨某虽记在心里但未予核实。立案后,法院向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核实,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并未在该保险公司投保,致使杨某起诉的被告不适格。  杨某无奈,只能撤回起诉。原本可以得到的赔偿,因为杨某的疏忽而付之东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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